信用卡代繳公共事業費用  
信用卡代繳各項公用事業費用約定事項
  1. 申請人(以下稱委託人)申請代繳服務,應為本行發行之有效使用(不包含己停用、掛失或被限制使用中)之VISA或MasterCard或JCB信用卡及聯合信用卡(以下簡稱"信用卡")之正、附卡持卡人(不含法人卡)。
  2. 本行受託代繳公用事業費用以下列為限:(1)台灣電力公司電費及附加費 (2)台灣省自來水公司水費及附加費 (3)中華電信電話費及網路通訊相關費用及附加費 (4)台北市自來水公司水費及附加費 (5)大台北區瓦斯公司瓦斯費及附加費
  3. 本行自接受委託經洽妥公用事業機構同意之月份起履行代繳業務,在未洽妥同意(約申請後45天)前,各月份之費用仍由委託人自行繳納。
  4. 委託人委託代繳各項費用之用戶編號或號碼,倘本行接獲有關機關改號通知時,委託人同意本行得不須通知委託人而以新編號或號碼發生之費用,繼續以委託人指定之信用卡繳付。
  5. 本行受託繳訖當月份各項公用事業費用後,其費用收據概由各公用事業單位逕行郵寄委託人,委託人不得以未收到費用收據為理由,而拒絕繳納本行已代繳之公用事業費用。
  6. 委託人需要變更原指定代繳費用之信用卡時,需先終止原信用卡代繳約定,並利用網路銀行重新申請代繳,或填寫「信用卡代繳公用事業費用約定書」附具相關資料,送交本行辦理
  7. 變更手續。
  8. 委託人在未終止委託代繳之約定前,須依本行所定之信用卡約定條款及本約定事項向本行繳納本行已代繳之公用事業費用。委託人如對本行已代繳之費用有爭議時,應自行向各公用事業單位查詢並尋求解決,不得以此為由,拒絕繳納本行已代繳之費用。
  9. 本行代繳項目如因信用卡無法有效使用而不克如期完成代繳服務者,本行得逕將繳費資料退回公用事業單位,由各該單位按其收費程序處理,如委託人因此遭遇公用事業之罰款、停用、或其他損失與責任,委託人應自行承擔。
  10. 本行或委託人皆得隨時以書面通知終止代繳約定,如委託人欲終止代繳委託時,應填具「信用卡代繳公用事業費用約定書」送交本行,或自行經由網路銀行辦理終止代繳事宜。於本行接受終止代繳申請並停止代繳前,本行仍依原約定代繳公用事業費用,委託人不得拒絕向本行繳納已代繳之公用事業費用。
  11. 委託人對公用事業費率費額之計算及退補費等事項,如有疑義,應自行與各公用事業機構洽詢,如經公用事業查明確可減收或補收費用,亦應由該公用事業直接退款予委託人或於下次費用內調整之。
  12. 本約定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規定辦理。
     已閱讀上述聲明,並同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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